近日,吴堡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当事人终于解开心结。
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2月在吴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间习惯以冷战对待,矛盾日益焦灼,裂痕不断扩大。后李某于2023年11月诉至吴堡法院,被判决驳回诉求后,现再次诉至法院,认为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已无修复的可能,请求判如诉请。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院分别向双方了解情况,做初次的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没有和好可能且丁某也同意离婚,碍于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一直僵持。办案法官将“情理”与“法理”相融合,消除双方对立、抵触情绪,耐心细致地对当事人进行劝导。从法律角度,向双方详细讲解了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则;从情感角度,劝导双方以和平的理性的态度面对并处理离婚事宜,不仅要考虑两个人的利益,更要妥善安置两个孩子。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下,双方堆积在内心深处的情感包袱终于卸下,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丁某同意与李某离婚,婚生一儿一女归丁某抚养,李某在不影响两个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享有探视权。
法官说法:
离婚后,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父母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调解离婚可以有效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且有可能找到重归于好的契机。即使不能和好,也可帮助当事人更加理性地面对未来的生活。法院通过调解亦能达到维护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赵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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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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