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庭长贾小平成功调解了一起合同标的额为2356952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贾庭长的耐心释法下,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电力集团公司将某电厂项目总承包(EPC)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乙公司。2021年7月份,被告乙公司邀请原告甲公司分包某电厂项目总承包(EPC)项目E标段--某输煤系统建筑安装工程。原、被告于2021年7月25日签订《输煤系统建筑安装工程生活及办公室临建施工工程》,合同价款1031264元。原告持续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共支付了85%的工程款876573元,下欠154691元未支付。
2021年9月份,原、被告又签订《输煤系统建筑安装工程灰土换填施工工程》,合同价款1325688元。原告按照进度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陆续支付了292752元,下欠1032936元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施工完毕且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给付原告保证金99340元。被告乙公司称,欠款属实,愿意调解处理,只是本案中有7万元的罚款应由原告承担。
见双方对本案基本事实无争议,承办法官快速阅卷掌握了基本案情后,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立即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向双方释法说理、明辨是非过错,厘清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乙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前分批次支付原告甲公司欠付工程款共计1320809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甲公司质保金43593元。调解结束后,法院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十分满意处理结果。(任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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