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资金周转时,大多会向银行贷款或向他人借款解决,为了保障借款顺利回收,银行和个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进行动产抵押,但是殊不知这里面也有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小华是一家玩具厂老板,因遭遇经济危机,货品大量积压,公司急需流动资金进行周转,于是,小华向银行贷款60万元,并将工厂的一台价值180万元的高端进口机器抵押给银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今年以来,小华的工厂又持续遭遇新的危机,从而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销售,为了能够按时给工人发放工资,小华又先后将此台机器抵押给老张和老宋,分别借得40万元和15万元,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
现在,小华无力偿还借款,那么针对抵押给银行、老张和老宋的机器,三者谁有优先受偿拍卖的权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法官说法:同一个财产上设立了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对于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按照以下原则受偿: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所有抵押权都已经进行了登记,那么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顺序受偿;如果抵押权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未进行登记,那么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如果抵押权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当然,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如果没有办理登记,那么该抵押权自始没有设立,也就是没有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可能。
在本案例中,银行因为办理了抵押登记,成为机器拍卖款清偿的第一顺位人,可以优先受偿机器拍卖后所得的价款,老张和老宋都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需要在银行受偿后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刘怀芳、潘红娜)
责编:朱刚
编辑: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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