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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法院:一个牛栏牵扯20年的纠纷,到底归谁所有?

来源:卓越陕西网|发布时间:2024-08-300

“20多年前,我花了几千块钱从被告哥哥手中买了这几间房,签的合同里包括了牛栏、猪圈、厕所,合同约定的是当天交付,因为被告那时还在牛栏里养了牛,所以被告哥哥和我打商量说牛卖了就给我腾地方,我想着这都是小事情,就答应了,没想到到现在还会扯皮。”原告面对平利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无奈地说道。

原来,2003年,被告哥哥将自己所有的三间土木结构房屋及牛栏、猪圈、厕所作价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契约。随后,原告在相关部门缴纳了契税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原告宅基地所有面积。由于,当时被告还在牛栏里养着牛,所以被告哥哥希望原告可以在被告把牛卖了以后再收回牛栏使用,原告便默认了此事。但被告把牛卖了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购买的牛栏,被告却拒不归还,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这个牛栏是我当年花了几百元从哥哥手上买的,应当是我所有,我虽卖了牛,但是用自己的地方存放东西并无不妥。”被告辩称。法官询问其是否有证据证明这个牛栏为其所有,被告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这个牛栏到底归谁所有”成为了纠纷焦点。法官经审理查明,原告从被告哥哥处购买了房屋及牛栏、猪圈、厕所,双方签订了买卖契约,原告也在相关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而被告却未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牛栏属于自己。

法官认为,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准。该纠纷中,原告办理了登记,所以该牛栏属于原告所有,简单说“登记在谁名下,产权就归谁所有”。因此,涉及物权变更的情况,买卖双方应及时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谨防花了钱却无物权。

最终,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由被告归还原告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所建的牛栏。

 法条链接: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编:朱刚

编辑: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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