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共享单车因方便、实惠、易操作等特点深受年轻人喜爱,成为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由于其“共享”的特性,监管存在严重缺失,未成年人擅自使用共享单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近日,汉台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概要:2024年8月,王某(未成年人)借用父亲身份信息扫码解锁路边一辆共享电单车后,由未成年人陈某(未成年)骑车载其外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将陈某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类损失27416.71元。庭审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承担 70%的责任即19191.70元,被告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承担 30%的责任即8225.01元。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均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本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仍值得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王某均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虽不是发生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但其以父亲的身份信息登记并扫码打开电单车,供被告陈某骑行使用,主观上对于事故发生具有过错;被告陈某及被告王某在本案中对于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能够区分,被告陈某是驾驶人也是车辆安全的操作人、控制人,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共享电单车重量大、速度快,未成年人骑行危险性大,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时刻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学校要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讲,交警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骑车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杜绝违规驾驶行为,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陈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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