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房子是大事
怎样选择装饰装修公司
更是马虎不得
2020年,A企业与陈某签订《房屋室内外装修合同》,约定将A企业房屋上下三层及小厨房室外真石漆,室内乳胶漆、柱子仿真石漆,以包工、包料、包设备工具、包保险的方式由陈某全包。合同约定了承包价格,2020年7月,陈某入场开始施工,2021年2月,A企业将部分办公用品搬进案涉房屋,2022年1月,陈某对案涉)房屋补了一次乳胶漆。后案涉房屋又出现多处起皮、裂纹等问题,A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对案涉工程进行更换和重做或者支付原合同等额重做全包价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被告陈某系自然人,无装饰装修的资质,装修的工程也不属于家庭居室装修,故双方之间的《房屋室内外装修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A企业未进行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在使用长达三年多以后又以质量问题要求被告陈某重做,显然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重做费用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的《房屋室内外装修合同》因违反相关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等条款自然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A企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在装修过程中,业主和装饰装修公司、个人之间极易因种种原因产生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要特别注意,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分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工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当认为无效。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一般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不影响装修装修合同的效力,但是装修活动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承包人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除外。通常情形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装修对象应为住宅用房。商服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装修不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其承包人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因此,装饰装修合同一般而言并不一定会因装饰装修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无效。但在签订此类合同之前,仍应当对施工方的资质进行基本的核查,尽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以避免因选择无资质的施工方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引发法律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通讯员:李轩、曾萌)
责编:朱刚
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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