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合伙经营引发的纠纷案件在秦都法院民一庭法官的主持下,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该起纠纷也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回溯至两年前,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伙经营合同,旨在通过合作产生共同经济利益。但经营过程中,双方因管理、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且被告私下签署了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合伙合同,感到自身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原告随即向秦都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立刻又提起了反诉,并认为原告在合伙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合伙义务、对合伙事务管理不善等诸多不当行为,导致合伙经营遭受损失,故此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并对合伙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清算分割。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耐心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后,深入剖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和矛盾根源。调解过程中,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法律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多番劝解,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逐渐趋于平稳,对案件也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积极斡旋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归还原告全部合伙出资款,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同时双方承诺本案就此了结后,再无纷争。
此次和解不仅实质性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还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秦都法院民一庭将继续秉持公正、高效、和谐的司法理念,不断探索和实践,让调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努力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王雪)
责编:朱刚
编辑: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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