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以工作变动收入减少、父母年迈需要赡养开支增大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降低其每月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该诉请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抚养费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8月,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8年9月生育一子张某某。2019年12月,张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张某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其工资收入的25%即4208元作为张某某抚养费至张某某满18周岁止。2024年,张某以离婚后工作变动工资收入减少、其父母年老需要赡养、离婚时已将大部分财产给李某为由,向李某提出每月支付的抚养费降低至当前月工资的20%即1419元。李某认为张某工资收入并未明显减少,且张某某患有疾病,6岁后需手术治疗,需要花费相应的费用,不同意降低抚养费。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费的确立和变更应当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事人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判断。原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对其今后一定时期内的生活、工作状况以及支付能力有合理的判断和预知,且其离婚后未再婚,实际生活需要与离婚时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其主张的工资收入降低也无相关证据印证。综上,原告张某的实际情况不能认定为收入明显减少,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原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抚养费虽有数额,但父母与子女的感情从来不是、也不应该由抚养费多少来衡量。父母离婚本就会对子女造成一定的影响,父母双方更应摈弃婚姻失败所产生的怨念,一切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与纠纷,让子女感受到与普通家庭一样完整的父爱、母爱,确保孩子在和谐有爱的环境中茁壮成长。(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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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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