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县司法局西营司法所通过悉心疏导,明法释理,及时调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当事人解了燃眉之急。
2024年8月,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在二级路建设施工作业中,等候装载运输渣石车辆中的石块不慎滑落,将在此行走中的王某手腕砸伤。事发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派人将王某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在住院行手术治疗后,出院回家休养。王某在家休养了近三月后,便要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受伤事宜进行赔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事发后,公司立即派人将王某送至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已最大化的尽到了救治义务,且在事发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通行的路段正在施工存在安全风险,却置个人生命安全而不顾,强行通过,自身存在主要过错,需要承担全部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如要求赔偿,必须通过诉讼解决。王某本人及其监护人认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在施工中疏于安全防范管理,是事发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因受伤身体遭受巨大痛苦,生活无法自理,家庭经济存在困难,不愿通过诉讼解决。双方多次反复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情绪激动,欲通过现场阻工、信访等不理性方式要挟施工方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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