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都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竞业限制案件,邀请了民建秦都区基层委员会20名企业家到庭观摩旁听。
原告黄某入职被告咸阳某光伏企业任组件生产工艺负责人,所从事的工作掌握着光伏组件研发相关技术秘密,其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根据黄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收入和工作年限,其为接触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黄某在辞职后,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继而以派遣方式前往同行竞争企业履职,负责后勤协调保证、在职劳务人员的现场工作管理协调,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该案中,黄某作为知悉相关技术秘密的工艺经理,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虽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却被派遣给同行竞争企业。庭审中,法官充分听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意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认定黄某应承担商业秘密之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依约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刘茜 薛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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