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近日,石泉法院饶峰法庭适用特别程序,依法审结一例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件,撤销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被申请人张某甲、王某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其子张某乙一直与年近七旬的爷爷张某丙一起生活,但是2023年下旬张某丙因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已无能力继续照管张某乙。张某乙被其亲属送至村民委员会,后经村、镇协调,张某甲的姐姐同意暂时抚养张某乙,一年后张某甲的姐姐因无力抚养遂将张某乙送回村民委员会,村、镇便将张某乙安置在敬老院生活,安排专人进行监护,并多次试图联系张某甲、王某,但均无果。村民委员会认为张某甲、王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张某乙的身心健康,继续担任其监护人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张某乙的身心安全,为保护被监护人张某乙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权之诉。
饶峰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张某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张某乙处于危困状态。被申请人王某已经抚养了一个小孩,离婚后又再婚,经济比较困难,明确表示无力抚养张某乙,也同意撤销自己的监护人资格。综上,石泉法院依法撤销张某甲、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与当地党委政府、检察院、民政局、教育局等部门商讨后,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石泉县民政局担任张某乙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当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时,依照法律规定,有条件担任监护人的亲属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法院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指定新的监护人,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程蒙蒙)
责编:王建军
编辑:李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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