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大多数人会认为就是以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作为依据来申请的。其实,除了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之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也都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依据。
近日,秦都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2016年申请执行人渤海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某在西安市莲湖区签订了《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且上述合同在某公证处已办理了公证,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且迟迟联系不到,申请执行人向秦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某进行传唤,曹某表示自己近几年生意不顺,当初借款就是用于资金周转,现无力偿还借款。执行法官见曹某没有还款意愿,便对其释法明理、讲清利害关系,告知若一直不履行案件款将依法对其抵押的房产采取查封、拍卖处置等强制措施,势必会影响其和家人的正常生活。最终,曹某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解下,于当天将30余万元案件款以现金交付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部履行完毕,该起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也顺利执结。
执行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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