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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法院:非法狩猎受“刑罚”,以案释法敲警钟

来源:卓越陕西网|发布时间:2024-11-290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严令禁止猎捕、出售野生动物,但总有不法分子顶风作案非法捕猎,最终将自己“捕”进了法网。近日,神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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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神木市尔林兔镇袁家圪堵村附近,采取捕兔网、强光灯等工具猎捕野兔68只,捕获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来到神木市中鸡镇某酒店停车场附近向被告人贺某某出售,随后被神木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后经神木市林草资源管护中心和神木市价格中心认定,被告人猎捕的68只野兔俗称“草兔”,均属于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普通保护动物。涉案野兔的基准价值为每只80元,68只野兔共计5440元。

法院认为

经被告人贺某某提议,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积极参与实施,三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对于三被告人的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宣判后,三被告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罪悔过,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生态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神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为守护好绿水青山、维护好生态环境资源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希望广大群众以本案为戒,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爱护野生动物,拒绝食用、买卖、交易、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守好法律底线,爱护生态自然,共同守护美丽家园。(作者:张恒 )



责编:朱刚

编辑:王丹



关联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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