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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仅退款”不退货,白河法院判了!

来源:卓越陕西网|发布时间:2024-12-060

近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迅猛发展,各类网购平台层出不穷。一些电商平台为满足消费者对于售后服务的需求,推出“仅退款”服务规定,即在一定条件下,消费者可向商家发起退款不退货的申请。此规定,虽然极大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却也损害了平台商家的利益,甚至衍生出众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近日,白河法院受理了一起某平台消费者“仅退款”不退货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被告在原告贾某的某平台店铺里购买了40贴自行车的反光贴,并支付了货款15.04元。收到货后,被告以自行车反光贴不反光为由与原告沟通协商,沟通期间某平台介入处理,被告选择了某平台弹出的“仅退款”选项,某平台自行将货款15.04元退还给被告,后被告未将剩余的反光贴退给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均未果,遂诉至白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货款。

被告辩解,在自己与卖家客服联系后,平台自动跳出“仅退款”界面。被告认为既然平台答应自己“仅退款”,自己便无需再与卖家协商退款等事宜。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开设的店铺里购买了40贴的自行车反光贴,双方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被告以自行车反光贴不发光为由与原告协商处理,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某平台便将货款退还给了被告,应视为双方合同的解除,现被告已经收到退还的货款,也应当将商品返还给原告。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因本案被告收到商品后已经使用了部分,剩余商品远低于购买时的数量,该商品应视为不完好,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5.04元,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为消费者带来了非常便捷的购物体验,而部分平台的“仅退款”也给网购消费者解除了后顾之忧,同时也增大了经营者的风险。作为商家要诚信守法经营,在平台上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减少发生纠纷的概率;作为消费者也要遵守法律,诚信购物,慎用“仅退款”规则。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源:白河县法院  马祥艳)


责编:朱刚

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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