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杨惠萍法官成功化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劝导,最终该案以原告撤诉圆满解决。
原告屈某与被告张某本是夫妻,2018年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审理后法院准许屈某、张某离婚,并判决年仅8岁的女儿、4岁的儿子均由母亲张某抚养,屈某支付抚养费。现屈某认为张某不能给孩子们提供稳定和适宜的生活环境,孩子们跟随自己生活更有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婚生子女。
杨惠萍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该案虽然仅仅是抚养权的变更,但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孩子的学习和未来身心健康。便在庭前询问女儿、儿子的真实意愿,在两个孩子再三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基础上,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因屈某未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张某就拒绝屈某再探望孩子,导致双方爆发矛盾。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办案法官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作为出发点,从情、理、法多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耐心疏导,同时引导双方认识到法院调解只是明确孩子抚养权归属,孩子未来成长仍需父母的共同关爱和陪伴。最终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双方对孩子抚养关系的归属及探视方式与时间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屈某也表示尊重孩子们的意愿,当庭作出撤诉的决定。
父母与孩子的血缘关系是无法割舍的。离婚并非对孩子责任的结束,双方都应关注孩子成长。如果作为父(母)亲,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原生家庭,请务必给孩子完整父(母)爱,爱在于言语,但不止于言语。
抚养权变更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八周岁以上孩子已有独立思考能力,父母争夺抚养权应征询子女意见。
变更抚养权需从长计议,避免意气用事致子女多次受伤害,父母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变更后的抚养环境稳定、有利。变更抚养权可先协商,签订协议书。协商不成再起诉,且起诉需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变更过程合法有效。
主张变更抚养权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对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等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证据,以及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如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方面更利于孩子成长的材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对此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通讯员 王敏)
责编:朱刚
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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