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孝者,百行之冠,众善之始也。”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12月19日,白河法院巡回审理并联合镇村干部成功化解了一起赡养纠纷,弘扬了孝义文化,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耄耋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王某和李某共育有二子王大和王二,为使王大学习木工手艺,王某和李某在王大16岁时将王大送给他人收养。王大36岁时和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王大就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协商未果。多年来王某和李某一直随王二一起生活,现王二右手因伤致残无力独自赡养年迈父母,王大以早年被送养且未分得父母家产为由也不愿独自赡养父母,兄弟二人因父母养老问题相互推诿,王某和李某迫于无奈遂将兄弟二人诉至白河法院,要求兄弟二人支付赡养费并轮流照顾老人生活起居。
承办法官在收到该案后,立即启动涉老年人纠纷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上门立案。通过多次上门到二原告所在村,通过走访村委会干部及原、被告的左邻右舍和双方亲属,了解案件情况。掌握情况后,承办法官决定在二原告的家门口进行巡回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和镇村干部一起参与案件调解。
考虑二原告一直随王二一起生活,生活环境、习惯更为熟悉,王大亦经常上门看望父母,并在父母生病时负担了部分医药费,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赡养义务。经过法官、人大代表、镇村干部从情、理、法角度出发,积极和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兄弟二人就父母赡养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二原告由王二直接赡养照料并负责生养死葬,王大每年支付二原告赡养费。既化解了双方矛盾,也维护了血脉亲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王苗苗)
责编:朱刚
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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