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不是“免罪金牌”,精神病人也绝非“法外之人”。近日,吴堡法院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5日,被害人粱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送货,将车停放在延安市百米大道延大附院东关分院公交站旁,被告人李某路过时发现车内及周围无人,车辆钥匙未拔,便驾车沿绥德、佳县方向行使。次日,行至吴堡县火车站时车辆燃油即将耗尽,便将车丢弃在火车站,自己步行至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张家墕村。随后发现路边停放着被害人张某的小轿车,见该车钥匙也未拔,观察周围没人后,驾该车沿国道驶往延安方向。吴堡县公安局接到张某报案后,在延安子长市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同时追回被盗车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车辆,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发后,经司法精神鉴定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鉴于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理
精神病人犯罪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病人是否负法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发生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行为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的主观判断来确定,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因此,法律并不是对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采取“一刀切”不处罚,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定程序严格鉴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周拴成 李楠)
责编:朱刚
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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