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与个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增长趋势,而在这些案件中,出现了不少贷款合同的签字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申请贷款,最终被诉至法院,成了替别人还贷的“大冤种”。近日,吴堡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借名贷款”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中,2017年3月案外人李某因生意周转资金不足,找到被告霍某向某农商行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贷款40万元为自己所用,之后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拖欠未还,银行遂将霍某诉至法院,名义贷款人霍某以其并没有使用资金抗辩。为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法院依申请将实际贷款人李某追加为被告,办案法官寓情于法,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实际贷款人李某主动承担偿还责任,由名义贷款人霍某提供担保,三方调解结案。
借名贷款风险巨大,应审慎为之!对于信贷机构而言,须加强贷前审查、贷中跟踪和贷后管理,积极防范借名贷款,保障金融资金安全。对于名义借款人来说,应当充分考虑借名贷款将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若无充分证据证明银行在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时明知实际借款人另有其人,“名义”借款人仅是借名贷款。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作为合同载明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切记,“借名”不是小事儿,贷款事儿就更大!(吴堡法院综合审判庭 李陆升)
责编:赵国阳
编辑:李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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