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白河法院对故意撕毁法律文书、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工作的唐某某,依法作出拘留七日的决定。
白河法院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然而,面对严肃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唐某某情绪激动,公然抗拒执行,并将法律文书当场撕毁,其行为严重损坏了法律权威。鉴于被执行人的这种公然挑战司法权威、违反执行秩序的恶劣行径,白河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某某作出司法拘留七日的决定,并送拘。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司法权威不容侵犯、不容挑战、不容蔑视。传票、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是人民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司法权威的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拘留。公民应当尊重司法工作,故意损毁法律文书、挑衅甚至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公民一定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任何无视法律尊严、挑战司法权威、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董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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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正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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