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独李人民法庭在受理一起民营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民事纠纷案件时,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成功促使被告公司及时履行给付现金义务,有效保障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与效率。
经查明,原告公司因与被告公司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独李人民法庭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保全裁定,迅速冻结了被告公司相关账户。被告公司在得知账户被冻结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与原告协商,并承诺及时履行给付现金义务。
在法院的监督下,被告公司按照约定将款项60000元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原告随后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经核实后,依法解除了对被告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案中,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仅有效防止了被告公司转移财产,还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三原法院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张维法官表示,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旨在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本案的成功处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也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诚信守法,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避免因纠纷影响正常经营。(三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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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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