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利县法院兴隆法庭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通过积极协调,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顺利化解一起拖欠长达十年之久的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陈某某与宋某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宋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陈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利息,承诺2015年8月还款。后宋某某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陈某某多次电话、微信、短信不断催要未果,便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案件受理后,法庭干警考虑到本案拖欠欠款时间较长,且原告陈某某已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通过积极走访,最终打听到宋某某的联系方式。案件承办人在庭前对宋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应行为后果,引导宋某某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承担相应责任。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宋某某在2025年5月1日前支付20000元,2025年10月1日前支付拖欠利息。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是常见的民事案件之一,意在鼓励互帮互助,解危济困,所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借贷方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约还款。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尽快主动寻求法律帮助,从而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本案中的陈某某不断催要,使得该案的诉讼时效多次中断,也是其权益能得到法律保障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作为出借方,还应注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具体的法律规定,咱们一起来学学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讯员:程斯柱、崔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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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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