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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戒指与产品描述不一致,神木法院:退一赔三

来源:卓越陕西网|发布时间:2025-03-140

张某在李某经营的淘宝店铺下单一枚戒指,后张某委托北京某珠宝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案涉戒指材质与产品介绍不一致,张某遂将李某诉至神木法院,要求李某退一赔三。

法院认定,张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戒指时有权利知悉戒指材质,李某作为经营者在其淘宝店铺页面宣传、介绍戒指的材质与其实际出售戒指的材质不一致,其行为侵害了张某的知情权,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六条及第五十五条判决:李某应向张某退还货款并按照货款的三倍赔偿损失。

当下网络购物较为普遍,但消费者在未收到货物之前仅能通过购物界面的介绍了解商品,经常会存在商品介绍与实物不符的情形,但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举证困难,其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本案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退一赔三,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罚了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约束经营者的行为,营造良好的网购风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通讯员 郭晶晶)


责编:祝传海

编辑:李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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