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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法院汉阳法庭:线上调解化干戈 当庭给付促和谐

来源:卓越陕西网|发布时间:2025-03-250

3月20日,汉阴县人民法院汉阳法庭依法受理并成功调解一起跨省个人间买卖合同纠纷。在法官多次耐心沟通下,分处两省的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支付货款,实现“云端解纷、案结事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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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通过线上平台向原告李某购买电子产品,但被告收到产品后长期拖欠货款,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均在外省,为减少双方损失,决定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线上调解。调解中,法官针对被告提出的资金周转困难问题,从诚信履约、诉讼成本等角度释法明理,耐心劝解。同时引导原告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也当场付清下欠的全部货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李某在收到款项和调解书后感慨道:“没想到不用跨省奔波,当天就能解决问题!”被告亦承诺以后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契约精神。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石,诚信履约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关键。本案中,法官通过线上调解既高效化解了矛盾,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尤其在跨省纠纷中,智慧法院建设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解纷路径。希望市场参与者以诚信为本,遇纠纷时积极协商,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俞小华)


责编:朱刚

编辑: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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