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利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对于孩子患病治疗期间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王某(男)于2008年8月自由恋爱,三年后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初婚。后二人共生育一子一女。王某为维持生计,长期在外务工,与原告李某沟通交流变少,在一起时也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家庭氛围很紧张,加之小儿子自出生起就身体羸弱,家庭注意力多集中在此,对女儿的关爱较少,长此以往,女儿逐渐出现精神抑郁的问题。后李某给女儿办理休学,专门进行治疗,并将孩子转往其他省市就学,被告工作之余亦会探望陪伴孩子,孩子病情有所好转。2024年底,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三年才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共同面对问题、解决矛盾,共建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在生活中产生了矛盾和隔阂,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女儿的情感得不到满足,长期缺乏安全感,致使其抑郁。面对女儿的病情,原、被告理应给予女儿更多的关注关心关爱,用家庭温暖陪伴孩子。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孩子亦在康复期间,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本案系家事案件,在办理时更多地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所有孩子均希望自己的家庭能美满幸福,能享受到无忧无虑的童年时光,这也是长大后能战胜困难、勇往直前的底气。所有的父母在选择分开奔向新生活时,需要更多地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需求和安定的成长环境,并将责任和义务放在首位。(通讯员:骆兴云、罗丹)
责编:张富民
编辑: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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