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汉滨区法院兴隆法庭成功调解某财产保险公司与叶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双方矛盾得到了实质化解。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叶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平利县某镇驶往县城途中弯道处,违法超车时,由于疏于观察,与相对方向未靠右行驶的赵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某与赵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赵某驾驶的轿车所有人钱某为其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钱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代位赔偿其车辆损失3万余元的要求,并出具了《机动车索赔权转让书》,该财产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多次向叶某某催要未果,遂起诉。
案件处理:兴隆法庭受理后,向叶某某送达了诉讼材料,并组织双方调解,叶某某不予认可,并拒绝赔付。鉴于此,某财产保险公司遂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作出保全裁定,并冻结了叶某某名下账户相应金额。叶某某得知后,积极配合法庭进行调解,支付某财产保险公司3万余元,及时处理了该纠纷。
法官提醒: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于可能因被告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原告胜诉后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需提供担保),更有利于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讯员:邓小健、程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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