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石泉法院在后柳镇长安村村委会巡回审理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公司向肇事人追偿的追偿权纠纷案件,以最短时间、最优方式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26日,吴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十字路口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李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有车损险,2024年9月,轿车所有人王某依据保险合同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依法向其赔偿了车损及相关费用11400元。后保险公司向李某进行追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保险公司遂向石泉法院提起诉讼。
石泉法院后柳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有调解的可能,于是在第一时间联系被告李某了解详细情况。通过与被告及其所在村委会的沟通交流,承办法官了解到其对自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是由于自身为五保户,目前经济困难,缺乏偿还的能力,希望原告能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在了解到被告的详细情况后,承办法官决定在后柳镇长安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庭前、庭中调解,一方面向原告说明被告目前暂无能力进行赔付,希望能给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向被告说明即使原告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被告也应尽快筹集资金,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原告保险公司同意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双方当事人遂达成了一致意见。后法庭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有话说
近年来,摩托车、电动车以其便捷性、经济性等优点,成为农村中重要的代步和运输工具,但由此而产生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悲剧也大大增加。据了解,近两年我县涉电动三轮车交通事故不断增加,老百姓要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
法条链接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简言之,就是在遇到应由对方负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保险公司拒赔或者投保额不足、肇事逃逸、没有能力赔偿等,受损方可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代位求偿权”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时间成本低、办事效率高。同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对实际侵权第三人起到了抑制作用,防范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赵宇)
责编:罗光明
编辑:李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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