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十几年了,婚后常年闹矛盾没有安生过,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离婚,十分感谢法院给我们调解,让我们好聚好散,结束这段婚姻……”。
4月9日,石泉法院后柳法庭走进汉阴沟村,以“巡回审判”的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不仅高质高效地化解了矛盾,还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关怀和温度,实现了情与法的融合。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23年9月原告刘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其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本着挽救一个家庭的初衷,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有所缓和,两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遂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考虑到当事人出行不便,为减轻诉累,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将“法庭”搬到村委会,上门开展巡回审判。
到达现场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涉及家事矛盾、离婚自由权等多重问题,法理易断,心结难解,因此应将调解思维贯穿于审判全过程。法官与村书记等人组成“和事团”,详细询问了刘某、王某结婚的具体经过、二人的夫妻感情生活以及近年来家中的基本情况,寻找本案的矛盾根源及调解工作的着力点。法官了解到,刘某与王某过去也曾协商过离婚协议,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才引发了刘某的本次诉讼。
面对双方当事人,“和事团”耐心与其沟通,引导当事人陈述自身的真实需求与主张。在此基础上法官又从婚姻状态、夫妻感情、现实原因等角度向当事人全面剖析案件,同时进行耐心分析与劝导,以理劝之、以情感之、以法释之。
最终在法官等人的合力劝解下,刘某与王某消除心中顾虑,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结束后,法官当场对本次离婚纠纷的相关问题进行普法宣传,向在场众人解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宽慰,纠纷已顺利化解,希望双方向前看,都能开始新的生活。
典型意义
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不仅涉及解除夫妻关系,还涉及财产性利益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既有判决离婚的方式,也有调解离婚的方式。调解不仅可以调解和好,还可以调解离婚。调解有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对立和剑拔弩张的关系,且有很大可能找到重归于好的契机,即使不能和好,也可以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离婚的现实,更能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理性且健康地面对未来的生活。法院通过调解既能达到维护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载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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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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