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西安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开展涉毒品犯罪案件公开宣判活动,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禁毒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案例一
购买海洛因掺料加工后向他人贩卖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将所购毒品海洛因掺料加工后向他人贩卖,以牟取非法利益。2023年3月3日,该案另一被告人祁某某在其居住的某家属院门房内向李某某购买价值15000元的海洛因,并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将15000元毒资和100元跑腿费转到李某某养女李某的微信账户内。
2023年3月19日,侦查人员将李某某抓获后,从李某某继子朱某租住的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长丰园一室内,查获毒品疑似物4大块及18小包,共计净重734.62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祁某某将所购毒品海洛因除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还向他人贩卖牟利。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祁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王某通过微信向祁某某转账57次,共计94000元。2023年3月7日、18日,吸毒人员任某某两次从祁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每次通过微信向祁某某转账2000元,共计4000元。同年3月22日,侦查人员将祁某某抓获后,从其居住的门房内查获毒品疑似物14小包,共计净重31.15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判决
最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对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案例二
受影视剧影响出租屋内自制冰毒
法院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韩某在租用的民房内,制造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韩某将制造出的冰毒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杜某某贩卖约130克,获取毒资约26000元。
而杜某某将购得的冰毒分别向被告人田某、雷某某、杨某某贩卖,后者三人收到毒品后向翟某某或其他吸毒人员贩卖。翟某某从杨某某、田某处购得的冰毒,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用于贩卖。
2021年6月23日16时许,韩某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冰毒5小包,净重5.1194克,在其租用的民房内查获大量冰毒成品、粗制毒品、废液废料、化学仪器、化学试剂、原料以及化学文献资料等。经鉴定,在该民房内查获韩某制造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品、粗制毒品共计2352.2479克,废液、废料共计4751.95克。
西安中院在本案中认定,被告人韩某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487.3673克;被告人杜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25克;被告人田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50克;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0克;被告人雷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4克;被告人翟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约50克,除自己吸食外,向他人贩卖毒品约20克,对各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
鉴于韩某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主观上受影视剧影响以及年轻人逞强好胜的心理驱使,与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贩相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且韩某制毒、贩毒时间只有4个月左右,毒品仅在本案被告人和4名吸毒人员之间扩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杜某某构成重大立功,对其减轻处罚;翟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本应依法严惩,惟其构成立功,且对本案的侦破起到主要作用,亦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最终,韩某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它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予追缴。(西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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