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全力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留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骑乘电动车、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在微信公众平台开设“曝光台”栏目,对以正面头像形式收集到的违法违规骑乘人员进行公开曝光。对此很多人质疑,曝光不文明行为是否侵犯肖像权?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综合上述规定,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利益,交警部门曝光此类行为并不侵犯公民肖像权。设置不戴安全头盔‘曝光台’,是要通过曝光形成威慑,倒逼驾驶人员树立遵纪守法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既保障自身安全也保障他人安全。
温馨提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日常驾驶出行时,一定要依法、安全、文明道路行驶。
责编:张红军
编辑:李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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