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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法院:情法交融弃前嫌 明断债务化纠纷

来源:卓越陕西网|发布时间:2026-10-280

近日,一起历经两次诉讼、矛盾尖锐的离婚纠纷,在南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及调解员的协同努力下成功调解结案。当事人吴某在诉讼结束后专程向承办法官及调解员送来锦旗,感谢法院解开了双方多年的“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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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系第二次起诉。双方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分歧明显,特别是婚后近百万元的债务争议更是横亘在两人之间的一道难题。诉讼期间,调解员多次组织线上及线下调解,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而未能达成一致。

面对困局,承办法官将重心转向庭审中的事实查明与法律释明。针对双方名下近百万元债务,法官逐笔梳理资金来源、流转去向和用途指向,确认哪些债务存在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哪些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哪些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所需且另一方不予认可。在此基础上,法官向双方阐释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通过4小时庭审,最终理清了双方婚后的债务构成以及还款义务人。

庭审后,承办法官再次邀请调解员介入,针对双方多年累积的矛盾进行分析及调解。最终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安排与债务分担方案均作出明确划分。吴某对承办法官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调解员的耐心付出深表认可,特意送来锦旗致谢。

【法官说法】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区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二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与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债务,以及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的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诉讼中,主张大额款项属共同债务的一方应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分居期间形成且缺乏共同生活事实和共同举债合意的债务,通常倾向于认定为个人债务。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额举债应尽量“共签共认”,留存配偶知情或追认证据;债权人大额出借时亦应审慎审查借款用途及配偶意思,防范债务性质争议。(供稿:杨楠 王丹丹)


责编:高志远

编辑:郑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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