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原告先行赔付受伤幼儿损失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保险合同约定条款内履行赔付义务。最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公正高效的处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同利益,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22年6月份,小辉(6周岁)在幼儿园内排练篮球操时,因变换队形跑动与前排学生相撞,倒地受伤。事发1小时30分钟后,小辉被其母亲送往医院治疗,出院诊断:右侧桡骨颈骨折并骨骺损伤。在同年9 月 27 日,小辉在医院行右侧桡骨头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2023 年 8 月 1 日,经鉴定机构鉴定,小辉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2023年11月 24日,幼儿园与小辉的母亲达成和解协议,由原告先行赔付小辉的相关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幼儿未及时送医,可能是其他原因导致受伤,其次应该按照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进行理赔,不应选择校(园)方责任保险进行理赔。最后法院通过查看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保险公司的异议不成立,原告诉请按照校(园)方责任保险进行理赔,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内容。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也按期支付了赔偿款。(许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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