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退款”是网购平台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一种手段,若是消费者申请“退货退款”,却“不退货”或是“少退货”,那商家是否要“自认倒霉”,承担损失?
2024年8月份,甘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办案法官在审核网上立案时,看到这样一起案件,网购客户在淘宝平台的一家护肤品店购买了两瓶柔肤水,总价不超60元,收到货后客户因为产品质量问题提出“退货退款”,平台按照流程完成退款。然而,在客户退货的过程中,商家却只收到一瓶退货,客户的行为给该店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商家多次与网购客户沟通,均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商家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客户赔偿货款、打印材料费、律师费、快递费等近1000元。
立案庭承办法官仔细审查了商家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网购订单、聊天记录、物流信息等,发现该案件,案情简单、标的较小,法官认为调解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式,遂主动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对网购客户详细阐明网购退货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不履行义务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劝说商家考虑到网购客户可能存在疏忽,适当降低赔偿要求,经过多轮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商家认为法院的处理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的温度,最终同意撤回提交的诉讼。
此案件的圆满了结,为网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同时,也提醒广大网购消费者,当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应当合理维权,而不能滥用权力,避免给自己和商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而法院也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网购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寄语: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大家网上购物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大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才能形成和谐、公平的网络营商环境。(延翠翠)
责编:朱刚
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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