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泉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高某东等三人被判处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罚,同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3000余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并主动缴纳全部生态修复费用。
基本案情: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高某东伙同另外两兄弟多次在国有林区盗伐柏树共计42株,制成长2.4米的柏木42根,分别出售给白某、王某,获利3万余元,后在运输柏木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测算,三人盗伐的柏木立木蓄积为8立方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公益诉讼部分,请求法院判令三名被告人按照林业部门作出的生态修复方案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3087.2元,用于补植林木。
甘泉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有林区林木立木蓄积达五立方米以上,属数量较大,三人行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三人到案后能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三人盗伐林木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森林是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所有权、采伐作业、培育种植及经营管理活动,都在《森林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广大群众要知晓,采伐任何林木都必须取得采伐林木许可证,否则都是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依法严惩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会判处生态修复费用,并跟进督促补植复绿,尽早恢复生态,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武胤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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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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