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邻里之间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在神木法院沙峁人民法庭承办法官、人民调解员与村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当场申请撤诉。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于1981年向村委申请宅基地一处,修建窑洞3孔,窑洞产权面积及四至界限分明,房前屋后及蔬菜地占用土地四至界限分明。被告的宅基地位于原告东侧,原被告宅基地之间落差约七米,存有一道自然护坡。
近年来,被告趁原告长期在外工作,对原告的宅基地多次进行侵占毁坏,强占双方共用水路用于其新建西房,向西、向南挖掉原告家院落东支护边坡,强占共用地修建大门等设施,已造成双方无共用水路,窑洞东边坡出现严重安全隐患。被告为毁坏两家间明显地界标志物,故意使用除草剂毒死原告院子东10余年生枣树大小7株,并继续向西、西南挖掉原告家院落东墙护坡,造成原告宅基地院落坍塌等严重损害。原告近两年开始整修自家院落,期间,被告及其妻子强行阻挡原告在自家院内施工,强行拔掉原告院内新栽种的树苗,强行挖凿原告院落东护墙(自然护坡),故意制造坍塌。原告在纠纷产生期间一直好言相劝,但被告对此非但不予理睬,还三番五次大肆破坏原告宅基地及附属财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同村支书沟通了解案情,得知该案在诉讼之前经过村委会、乡政府几次调解均未成功。鉴于该案系邻里之间的宅基地纠纷案件,看似小矛盾,实则是涉及农民最关心的利益点,如果一味地按照审判流程进行审理,只是“治标不治本”。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掌握症结。承办法官赶赴纠纷发生地,进行现场勘验和实地调查,针对双方矛盾焦点展开调解。为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避免双方采取过激行为。承办法官还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及该村村支书、前任村支书、村里德高望重的老者参与调解,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见面就恶语相加,谁也不肯让步。原告认为,自己有房屋产权证明,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他们对宅基地的使用和水路的排水,应尽快排除妨害。被告辩称,自己在自家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原告所称的东护墙,只是自然形成的土坡,己方只是按照房屋的窑顶边墙延伸修建房屋,与邻居没有关系。
炎炎烈日之下,承办法官在地头里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阐述《民法典》关于相邻权关系的法律规定,寻找调解的契机。同时,积极秉持“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理念,规劝双方换位思考、放下成见,在雨季来临之际,尽早解决纠纷。
经过多轮磋商后,双方情绪有所缓和,认识到和解才是解决邻里纠纷的最好办法。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原告当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至此,该起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王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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