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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法院:快递服务起纠纷,法官调解化矛盾

来源:卓越陕西网|发布时间:2024-08-020

近年来,快递行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货物损毁、遗失等问题也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如果出现快递物品损毁、遗失,而寄件人又未保价,寄件人应该如何主张损失赔偿呢?近日,神木市法院大柳塔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在神木市经营一家蛋糕甜品店,恰逢节日,顾客前往甜品店购买了五箱甜品要求李某寄往其指定地点。随后,李某做好甜品后预约某快递上门取件并邮寄,货物送达后,顾客反映甜品在快递期间遭到损毁,要求退货。李某办理了退货后多次与某快递、上级主管部门及邮政管理部门协商赔偿事宜,3个月来一直没有结果,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某快递赔偿货物损失2100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韩小宁与其书记员找到原告了解案情,并要求其向法院提供丢失货物损失的证据。而原告只能提供与购买方的微信聊天、付款截图,没有证据证明其丢失货物损失的价值,邮寄快递时也没有保价。经与被告沟通,被告同意对损毁货物赔偿,但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赔偿的数额,只同意赔偿500元损失。

面对情绪激动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货物损失情况的原告,办案法官与书记员共同做原告思想工作,对其以案释法,向其释明邮寄快递在没有保价又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要承担的诉讼风险责任。在原告同意减少赔偿数额的前提下,办案法官又向被告说事理,讲情理,最终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元,并在调解当天履行完毕。

日常实践中,这种快递毁损、遗失情况不在少数,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寄件人的合法权益,法官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昂贵物品邮寄最好进行保价邮寄;

二、正确填写收件人信息,保管好快递单号;

三、选择可靠的快递公司,保存好寄件和收件凭证;

四、保留快递物品价值购买凭证、发票或者其他证明物品价值的文件;

五、对于寄件和收件时做好包裹外观、包装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损害或丢失的视频、照片等证据;

六、如有其他人共同目睹快递交付或丢失情况,可请其作为证人证言;

七、及时与快递公司沟通索赔,并做好索赔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责任划分可能会受到法律法规和快递公司的服务条款等因素影响。在处理快递丢失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考虑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投诉,寻求帮助和支持。如证据充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利军)


责编:郑彬彬

编辑:李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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